教育部内蒙古大学科技查新工作站的科技查新工作程序严格执行科技部制定的《科技查新规范》。为确保科技项目查新过程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为更及时有效地完成科技项目的查新报告,敬请查新委托人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为使查新委托能顺利进行,向本中心提交查新要求的委托人应熟悉所委托的查新项目,或是项目组成员。
2.请查新委托人据实、完整、准确地向查新机构提供如下查新所必需的资料:
⑴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及其技术性能指标数据(附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的检测报告),其中:
科研立项查新须提交:立项申请书、立项研究报告、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成果鉴定查新须提交:项目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总结报告、实验报告、测试报告、产品样本、用户报告等
申报奖励查新须提交:奖项申报书及有关报奖材料等
⑵课题组成员发表的论文及/或申请的专利
⑶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分子式、化学物质登记号
⑷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参考文献
(本查新站保证对查新委托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不作查新工作以外的任何用途,查新委托人应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
性,并保证查新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3. 请查新委托人认真逐项地填写查新合同与查新委托单,明确查新项目的查新点即项目新颖性,并从网上提交电子文稿。项目新颖性是指具体的技术概念创新,描述新颖性的内容必须是用已有的规范技术概念表达的单独技术内容,而不是简单、概括的有关整体特性或特点,甚至项目的整个内容。委托人一旦确定填写内容,则视为同查新单位达成查新约定,并在查新合同上签字。与查新委托有关的任何文字不容更改,否则,委托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查新人员将按照查新合同的内容进行检索、分析,并出具查新报告。
4. 查新委托人有责任向查新人员详细介绍查新项目的技术细节。查新委托人必须在合同中声明保密约定内容,否则查新机构不负保密责任。
5. 查新人员需根据查新项目的查新点,与委托人共同讨论确定检索概念及检索词。
6. 在查新过程中,查新人员就查新项目提出不明事宜时,请查新委托人当面给予积极的解答与及时的沟通,并协助查新人员对查新项目的相关文献进行遴选、对比,以确保查新结论的客观、准确。
7. 查新委托人不得干涉查新活动,不得向查新人员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
8. 本查新中心正常提供查新报告的时限为7-10天(节假日不计)。若查新委托人同时委托多个查新内容(包括同一查新项目含多个查新点),完成时间有可能超出,具体完成时间需由查新人员视工作量与查新委托人双方约定后确定;若查新委托人拟提前获取查新报告,则需同查新人员协商,可按加急处理。
9. 异地委托查新时,请查新委托人通过传真或电邮提交详细、具体、清晰的查新请求及必要的资料。
10. 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查新委托人在查新项目确定后必须先交付押金;查新报告一经委托人最终确定,查新款项应全部付清,查新约定宣告解除。一年以前的报告不予补查,只能重新查新。
11. 查新项目已接受委托,且已完成联机检索工作时,若委托人提出取消查新,则需支付机检费和一半查新费作为检索查新补偿;若此时查新报告已完成,委托人则需支付全部费用。
12. 查新委托人对查新过程或查新结论有异议时,有权向主管行政部门反映。